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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永清县城内月娥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10知民初52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永清县城内月娥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永清县城内月娥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52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被告:永清县城内月娥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永清县城内益昌路西侧。

经营者:潘月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永清县城内月娥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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