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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哈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必拓机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3136号
案件名称原告安徽哈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必拓机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哈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必拓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136号原告:安徽哈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装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必拓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明觉集镇花溪路42号。

法定代表人:程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江苏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哈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必拓机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2019年12月27日,原告安徽哈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哈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900元,由原告安徽哈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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