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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璧山区三代王餐饮店田有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9669号
案件名称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璧山区三代王餐饮店田有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璧山区三代王餐饮店;田有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669号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一支路**1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3913262L。

法定代表人:谷德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健波,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璧山区三代王餐饮店,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洋和步行街****,注册号500227615717515。

经营者:王贵春,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田有平,女,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璧山区三代王餐饮店、田有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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