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669号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一支路**1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3913262L。
法定代表人:谷德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健波,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璧山区三代王餐饮店,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洋和步行街****,注册号500227615717515。
经营者:王贵春,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田有平,女,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璧山区三代王餐饮店、田有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