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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伊金霍洛旗朋友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2民初486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伊金霍洛旗朋友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朋友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初48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金霍洛旗朋友通讯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布尔台格路京典佳园10-105号商铺。

经营者:樊春枝,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伊金霍洛旗朋友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 官 德 审 判 员 青格乐图 审 判 员 胡 鹏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杜  勐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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