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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与广东奥卡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康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777号之一
案件名称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与广东奥卡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康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广东奥卡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康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777号之一原告: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冯俊杰,分别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康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FRANKBURKHEADWYATTⅡ。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庆忠、刘兰兰,均为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奥卡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逵旁,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广东奥卡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光纤适配器”。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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