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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欧洛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322号
案件名称厦门欧洛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欧洛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卢立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3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欧洛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泰县兴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永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立伟,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住台湾地区。

再审申请人厦门欧洛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卢立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厦门欧洛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欧洛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欧洛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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