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68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珍,福建自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刘俊勇远一便利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尚嘉路49号鑫旺鞋业东面一楼。
经营者:刘俊勇,女,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刘俊勇远一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