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22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东山区永芳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仁义路以西建阳路以北金凤豪苑42号铺。
经营者:陈教群。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揭阳市东山区永芳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黄志成审 判 员 洪如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柔凤书 记 员 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