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672号之二 原告:厦门玖航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石塘村南片338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李杨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陶荔,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好太太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庐北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吴凤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广阳大街北侧6层A603。
法定代表人:毕强,经理。
原告厦门玖航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好太太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玖航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玖航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厦门玖航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璐)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