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27刑终17号 原公诉机关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鄢运龙,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2017年6月10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草泉,辽宁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人李国华,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2017年8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看守所。
一审被告人王志刚,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2018年1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看守所。
一审被告人郭凤敏,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2017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看守所。
一审被告人周春来,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2017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一审被告人马建纯,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017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看守所。
一审被告人祝世强,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2017年9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2018年1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2018年12月1日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鄢运龙、马建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告人李国华、王志刚、郭凤敏、周春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祝世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黑2701刑初3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鄢运龙、马建纯、李国华、王志刚、郭凤敏、周春来、祝世强均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黑27刑终39号刑事裁定,认为部分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公正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黑270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鄢运龙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忠柱、检察官助理刘博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鄢运龙及辩护人王草泉,一审被告人李国华、王志刚、郭凤敏、周春来、马建纯、祝世强到庭参加庭审。
经合议庭评议,现审理终结。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李国华购进灌制、压盖、贴标机等制造瓶装白酒设备,从北京市大兴方庄酒厂购进低价散白酒,从被告人祝世强处购得印刷的虚假牛栏山白酒商标瓶盖、包装箱、产品合格证,制作出印有牛栏山二锅头商标的瓶装白酒,销售给被告人鄢运龙等人。
经统计,李国华共生产假冒牛栏山二锅头白酒1407528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69万余元。
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王志刚与其妻子郭凤敏购进灌制、压盖、贴标机等制造瓶装白酒设备,从北京市大兴方庄酒厂购进低价散白酒,从祝世强处购得印刷的虚假牛栏山白酒商标、瓶盖、包装箱、产品合格证,开始制作假冒牛栏山商标的白酒,后由郭凤敏雇佣同乡被告人周春来继续生产印有牛栏山二锅头商标的瓶装白酒,由郭凤敏将酒销售至被告人鄢运龙处。
经统计,被告人王志刚、郭凤敏、周春来共生产假冒牛栏山二锅头白酒291456瓶,非法经营数额约97万余元。
被告人王志刚、郭凤敏、周春来系共同犯罪,王志刚、郭凤敏系主犯,周春来系从犯。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鄢运龙多次从郭凤敏、李国华处购买假冒牛栏山二锅头商标的白酒,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对外销售,经统计,被告人鄢运龙自2015年至2017年销售假冒牛栏山二锅头商标的白酒的销售金额共计700万余元。
被告人鄢运龙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交纳119万元。
2018年6月7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称,鄢运龙认罪态度好,主动上缴个人非法所得。
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马建纯明知被告人鄢运龙销售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为假冒商品,但为谋取利润,多次通过网络电话联系购买,利用支付宝、微信转账,通过物流发货,从被告人鄢运龙处订购大量假冒牛栏山商标白酒。
经统计,被告人马建纯从被告人鄢运龙处购得假冒牛栏山商标白酒共计约29952瓶,大部分销售到加格达奇区各处超市、饭店等,销售金额合计29万余元。
(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祝世强自2014年11月起,将假冒的牛栏山商标、印有牛栏山商标标识的酒瓶盖、外包装分别销售给被告人李国华、郭凤敏以及他人,违法所得约为7万余元。
被告人祝世强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交纳10万元。
2018年6月7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称,祝世强认罪态度好,主动上缴个人非法所得。
经侦查,被告人鄢运龙、郭凤敏、周春来于2017年6月10日,在北京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马建纯于2017年5月25日,在加格达奇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李国华于2017年8月17日,在安徽省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祝世强于2017年9月28日,在北京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王志刚于2018年1月24日,在伊春被侦查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鄢运龙、李国华、王志刚、郭凤敏、周春来、马建纯、祝世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牛栏山酒厂的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档案、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检验报告、产品鉴定报告、牛栏山酒厂的商标档案、牛栏山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支付宝注册信息、交易记录、转账记录、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李国华建行账户交易明细、王志刚的银行卡交易明细、郭凤敏银行卡交易明细、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货物销售明细表、北京永利鸿运物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万盛物流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佳和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记录、发货清货单、日期为2017年3月9日的收据、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提供的郝某销售明细、李国华从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购买散酒的记录,证人纪某、张某1、时某、汪某、李某1、张某2、李某2、韩某1、刘某1、于某1、周某1、于某2、张某3、赵某、周某2、孙某、刘某2的证言,张某2辨认笔录、郭凤敏库房处扣押的清单、郝某的名义从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购买的交易明细、郭凤敏经营的顺福酒水批发店的搜查笔录、华人巨擘郭凤敏的扣押清单、华人巨擘院内13号库房现场勘验笔录、马建纯暂住地现场勘查笔录、扣押被告人马建纯的物品清单、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提供的缴款书复印件、祝世强扣押决定书、冻结财产通知书、鄢运龙、马建纯扣押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被告人李国华、王志刚、郭凤敏、周春来、鄢运龙、祝世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鄢运龙、马建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处罚。
被告人鄢运龙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所得119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国华、王志刚、郭凤敏、周春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处罚。
对被告人王志刚、郭凤敏均抗辩公诉机关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属实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被告人王志刚、郭凤敏、周春来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系共同犯罪,王志刚、郭凤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周春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祝世强销售他人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处罚。
被告人祝世强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的10万元,扣除被告人祝世强的违法所得7万元,剩余部分折抵法院判处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鄢运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国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
三、被告人王志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被告人郭凤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五、被告人周春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六、被告人马建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七、被告人祝世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三万元);
八、对被告人鄢运龙违法所得一百一十九万元予以没收,依法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直属分局上缴国库;
九、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国华制酒过滤容器1个、开闭器5个、方桶138个、产品合格证352张(牛栏山酒厂)、酒精计1个、商标(红星二锅头)342张、商标(牛栏山二锅头)153张,被告人郭凤敏制酒容器1个、压盖机1个、贴标机1个、灌装机1个、42度牛栏山原酿二锅头312件、牛栏山二锅头商标贴7200张、牛栏山商贴13捆、装酒空桶103个、瓶子72袋、带牛头标瓶盖(2整袋、小半袋,10200个),被告人鄢运龙牛栏山42度陈酿12瓶(裸瓶),被告人马建纯42度265ml牛栏山二锅头陈酿10件、42度500ml牛栏山二锅头陈酿45件(黄纸壳箱)、29箱(黄箱蓝红字小箱)。
予以没收,依法由扣押机关处理。
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各被告人。
上诉人鄢运龙及辩护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量刑过重。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罪时间为2015年至2017年,犯罪数额为700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应当认定上诉人犯罪时间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犯罪金额为248万余元。
原判决认定鄢运龙销售的假酒来源于李国华、郭凤敏处,但二人的犯罪时间为2016年11月后,所以应当认定犯罪金额为248万余元。
原审判决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程序严重违法。
出庭检察员意见:本案的原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程序合法。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注册商标“牛栏山”由北京市牛栏山酒厂于1996年8月28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96年8月28日至2006年8月27日止。
2002年5月28日,北京市牛栏山酒厂将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北京市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
2005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商标驰字[2005]第64号),认定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牛栏山”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商标第33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7日。
北京市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系牛栏山商标合法持有人。
经审查,2015年至2017年,上诉人鄢运龙使用手机号码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名称“北京翔泰胜天商贸中心”。
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其从李国华、郭凤敏、周某3等处购买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通过网络对外销售。
鄢运龙的阿里旺旺账号销售假冒牛栏山二锅头注册商标商品3068笔,销售金额为5628562.00元。
2017年4月1日至5月8日,鄢运龙使用阿里旺旺账号销售假冒牛栏山二锅头注册商标商品75笔,销售金额为143909.00元,以上合计为5772471.00元。
2017年11月27日,鄢运龙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交纳违法所得款119万元。
另查明,一审被告人李国华购进灌制、压盖、贴标机等制造白酒设备,从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购进低价散装白酒,从祝世强处购得虚假牛栏山白酒商标瓶盖、包装箱、产品合格证等,生产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并销售。
其主要销售给鄢运龙、程某1、杜某1、鄢某等人。
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3月9日止,李国华银行账户收到鄢运龙、程某1、杜某1、鄢某等假酒销售者汇款232次,金额合计为516.6万余元。
根据被告人李国华供述、及银行交易明细账目,从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9日止,其开始制作假酒的时间起算,鄢运龙、程某1、杜某1、鄢某等人向其汇款110余次,金额共计为377.7万余元。
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9日止,在该时间范围内鄢运龙向李国华汇款17次,金额共计175万元;
其他假酒销售者向李国华汇款5次,金额共计5.9万余元,以上共计180.9万余元。
再查明,一审被告人王志刚与郭凤敏购进灌制、压盖、贴标机等制造白酒设备,从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购进低价散装白酒,从祝世强处购得虚假牛栏山白酒商标瓶盖、包装箱、产品合格证,从汪某处购得酒瓶,生产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
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王志刚、郭凤敏、周春来以郝某的名字从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购买散装白酒共计89次,金额共计467324.00元。
2017年4月10日、4月17日、4月30日、5月7日,鄢运龙通过农行卡账户,转给郭凤敏的工行卡账户转款四次,分别为15.4万元、14.8万元、13.7万元、11万元,以上金额共计54.9万元。
公安机关从王志刚、郭凤敏经营的顺福酒水批发处扣押牛栏山酒104箱(其中35%vol的1箱、36%vol的5箱、38%vol的9箱、42%vol的63箱、52%vol的12箱、42%vol的265ml装的14箱)。
在王志刚、郭凤敏租用的刘庄子村119号华人巨擘写字楼13号库房,查扣42%vol牛栏山原酿二锅头312件,每件内12瓶;
查扣52%vol牛栏山陈酿二锅头72件,每件内12瓶;
42%vol牛栏山二锅头半斤装125件,每件内20瓶。
经审查,2016年8月17日至2017年6月,一审被告人马建纯明知鄢运龙销售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为假冒商品,为谋取利润,多次通过网络电话联系购买,利用支付宝、微信转账,通过物流发货,从鄢运龙处订购大量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白酒销售获利。
马建纯从鄢运龙处购得假冒牛栏山商标白酒41次,共计2208件。
马建纯将大部分假冒牛栏山商标的白酒分别以140、145、150、156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到加格达奇区各处超市、饭店等,销售金额合计29万余元。
2017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马建纯的暂住地,加格达奇区铁路南小区10号楼西1单元102室内,查扣42%vol规格为265ml装10件(每件里两箱),42%vol规格为500ml装45件(每件里两箱),42%vol规格为500ml装29箱。
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质量检测中心,对大兴区隆兴号方庄酒厂38%vol、42%vol、52%vol的酒样,刘庄子制假窝点扣押的酒精度为42%vol、52%vol的500ml装、酒精度为42%vol的265ml装和散酒酒样,郭凤敏酒行扣押的酒精度为42%vol的500ml装,鄢运龙处扣押的42%vol的500ml装的酒样同一性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鉴定报告。
经鉴定:1.我厂未生产过该批次产品,该样品批号不可追溯。
2.经专业检验人员分析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3.经专业品评人员确认,该样品感官不符合我厂该产品风格特点。
综合鉴定结论:该样品非我厂产品。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于2017年6月5日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证实,2017年6月5日送检的42%vol的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壹拾贰瓶,42%vol的265ml牛栏山陈酿白酒,贰拾瓶,经我厂打假技术人员对上述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此产品系侵犯我厂“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一审被告人李国华购进灌制、压盖、贴标机等制造瓶装白酒设备,从北京市大兴方庄酒厂购进低价散白酒,从祝世强处购得印刷的虚假牛栏山白酒商标瓶盖、包装箱、产品合格证,制作出印有牛栏山二锅头商标的瓶装白酒销售给鄢运龙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巨大。
2016年底至2017年初,一审被告人王志刚与郭凤敏购进灌制、压盖、贴标机等制造瓶装白酒设备,从北京市大兴隆兴号方庄酒厂购进低价散白酒,从祝世强处购得印刷的虚假牛栏山白酒商标、瓶盖、包装箱、产品合格证,制作假冒牛栏山商标的白酒。
郭凤敏雇佣同乡周春来,继续假冒牛栏山二锅头商标的瓶装白酒,再由郭凤敏将假酒销售给鄢运龙,非法经营数额巨大。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5年至2017年,上诉人鄢运龙多次从郭凤敏、李国华处购买假冒牛栏山二锅头商标的白酒,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对外销售。
经统计,鄢运龙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8日,使用阿里巴巴注册的用户名,对外销售假冒牛栏山二锅头商标的白酒的销售金额共计5772471.00元。
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一审被告人马建纯明知鄢运龙销售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为假冒商品,为谋取利润,多次通过网络电话联系购买,利用支付宝、微信转账,通过物流发货,从鄢运龙处订购大量假冒牛栏山商标白酒。
经查,马建纯从鄢运龙处购得假冒牛栏山商标白酒共计2208件,大部分销售到加格达奇区各处超市、饭店等,剩余149箱假冒牛栏山商标白酒未销售,其非法经营金额合计29万余元。
(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祝世强自2014年11月起,将假冒的牛栏山商标、印有牛栏山商标标识的瓶盖、合格证、外包装等分别销售给李国华、郭凤敏等人,违法所得约为7万余元。
祝世强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交纳10万元。
经侦查,鄢运龙、郭凤敏、周春来于2017年6月10日,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马建纯于2017年5月25日,在加格达奇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李国华于2017年8月17日,在安徽省被公安机关抓获;
祝世强于2017年9月28日,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王志刚于2018年1月24日,在伊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鄢运龙、李国华、王志刚、郭凤敏、周春来、马建纯、祝世强户籍证明证实:七被告人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抓获经过证实:七名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没有自首情节。
3.牛栏山酒厂的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档案证实:牛栏山商标系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没有授权给李国华、王志刚、郭凤敏、周春来等人生产经营。
4.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检验报告、产品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样品酒均不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系侵犯注册商标经营权的产品。
5.牛栏山酒厂的商标档案证实: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系牛栏山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6.牛栏山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证实: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系牛栏山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7.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支付宝注册信息、交易记录、转账记录等证实:鄢运龙销售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白酒的事实。
鄢运龙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其使用注册的阿里旺旺账户销售假冒牛栏山二锅头注册商标商品3068笔,销售金额为5628562.00元。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8日,鄢运龙使用阿里旺旺账户销售假冒牛栏山二锅头注册商标商品75笔,销售金额共计为143909.00元,以上合计为5772471.00元。
8.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证实:证明该厂生产的散装白酒系合格产品。
9.李国华建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李国华从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购买散装白酒以及销售给鄢运龙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白酒的交易记录。
10.王志刚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王志刚从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以郝某的名字购买散装白酒的交易记录。
11.郭凤敏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郭凤敏与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和鄢运龙交易情况及金额。
12.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货物销售明细表证实:王志刚、郭凤敏以郝某的名字从方庄酒厂购买的酒,从2017年11月1日到2017年6月8日的购进8455桶,金额合计586471.00元。
13.北京永利鸿运物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万盛物流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佳和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记录、发货清货单证实:鄢运龙通过北京用以鸿运物流公司向马建纯发货26次,共计1248件;
通过哈尔滨市万盛物流有限公司向马建纯发货3次,共计250件;
通过大兴安岭佳和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马建纯发货9次,共计450件。
马建纯使用张某4及王某1的名称,以工艺品等为伪装,收取鄢运龙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
14.日期为2017年3月9日的收据,内容为:13号库房出租,楼上227房间。
2017年3月9日—2017年9月8日止,租金二万一千五百元整,含半年卫生费300元,收款人李某2,交款人周春来。
证实郭凤敏与周春来租用库房制作假冒牛栏山白酒的地点。
15.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提供的郝某销售明细证实:从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12月26日郭凤敏、王志刚以郝某的名义从该酒厂购买白酒19249桶,销售货款1286762.00元。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8日郭凤敏、王志刚以郝某的名义从方庄酒厂购买白酒8843桶,销售货款565969.00元。
16.李国华从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购买散酒的记录证实:从2015年11月29日到2016年12月31日,总共购买24880桶,货款金额1668903.00元,从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3月16日,总共购买4399桶,金额共计295783.00元。
17.证人纪某的证言证实: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的厂址就在北京市大兴区桂村,我酒厂主要生产销售方庄牌二锅头白酒,北京有出口资质的就是牛栏山、红星还有我们酒厂。
我们有成品酒还有散酒,成品酒分瓶装的、桶装的、坛装的,也对外销售散装白酒。
1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从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看,李国华是从2015年11月到2017年3月从方庄酒厂购买散装白酒,大约购买了200万余元的散装白酒。
19.证人时某(李国华的媳妇)的证言证实:我知道李国华做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但不知道他做的是假酒。
在北京丰台大井村59号院租了一个100平米的简易库房,贴标机是鄢运龙从网上给买的,雇了两个女的做牛栏山二锅头,就知道酒卖给鄢运龙了。
李国华和我说机器都处理了,还有点装散酒的空桶。
20.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末王志刚联系的我,要的牛栏山二锅头废酒瓶子,有容量是330ml的,有容量是500ml的酒瓶子,快过2016年春节的时候,从我这里进了几次货。
每次送三四十包,六七十包的时候也有。
我把瓶子送到丰台京石高速旁边,大井桥附近的一个库房里,这个地点是王志刚告诉我的,我卸完货给王志刚打电话,他媳妇来把钱给我了,给的是现金。
2017年3月份,王志刚媳妇郭凤敏给我打电话,要牛栏山二锅头的瓶子。
第二天我送到刘庄王志刚的库房的。
给我开门的是个男司机,好像是王志刚的亲戚。
卸完瓶子我就走了,他媳妇给我微信转的账。
再后来就是王志刚的那个亲戚给我一把库房钥匙,我直接把瓶子卸到库房。
一直送到2017年6月份。
2017年3月到6月,我以每袋72元的价格给王志刚送了大约400多包,每包120个瓶子。
后期都是郭凤敏跟我要货,我看到过那个库房有灌酒的机器和装酒的箱子。
我卖给王志刚、郭凤敏的牛栏山酒瓶子规格为1斤装的是每包120个,价格为72元;
规格为半斤装的是每包200个,价格为115.00元。
我和郭凤敏结算,大约送了5万多个瓶子。
2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汪某出售的酒瓶子每袋是72元左右,每袋装120个左右的酒瓶,送到哪里不知道。
2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郝某从2016年夏天开始在他们酒厂买散装白酒,到2017年2、3月份换了一个男的,一次买四、五十桶到七、八十桶不等,王志刚、周春来都去买过酒。
23.证人张某2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张某2辨认指认出王志刚、周春来就是以郝某名义在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购买散酒的人。
24.郭凤敏库房处扣押的清单证实:查扣物品有压盖机、贴标机、灌装机各1个、制酒容器1个(圆形料筒)、42%vol牛栏山312件(黄箱红杠每件内12瓶)、52%vol牛栏山72件(黄箱绿杠每件内12瓶)、42%vol牛栏山半斤装125件(白箱绿杠每件内20瓶)、散装白酒13桶、装酒空桶102个(塑料)、牛栏山二锅头瓶盖10200个、一斤装牛栏山酒瓶72袋(一斤装每袋100个)、包装箱540个(黄箱红杠)、包装箱160个(黄箱白杠)、包装箱197个(白箱绿杠)、周转箱300个(黄色箱)、箱垫、牛栏山二锅头商标贴7200张、封箱胶带14卷、白色OPPO手机1部(周春来)、五菱宏光面包车1台(银灰色)。
在车内查扣行驶证1本(车主王志刚)、驾驶证1本(周春来)、1寸照片(经周春来指认为王志刚)、托运合同单2张。
在B227房间内查扣牛栏山产品合格证230张(白色)、牛栏山商贴13捆(每捆700张)。
25.郝某的名义从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购买的交易明细证实:从郭凤敏店顺福酒水批发店搜查出。
从2017年2月16日到2017年6月8日,郝某总共从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购买的散酒数量,金额是467324.00元。
26.郭凤敏经营的顺福酒水批发店的搜查笔录证实:查扣牛栏山38%vol酒9箱;
42%vol酒63箱;
52%vol酒12箱;
牛栏山百年36%vol酒5箱;
老北京二锅头56%vol酒32箱;
牛栏山42%vol酒14箱;
北京红星二锅头6箱;
红星43%vol酒3箱;
红星二锅头53%vol酒2箱;
老北京二锅头41%vol酒16箱;
牛栏山二锅头52%vol酒4瓶;
牛栏山二锅头53%vol酒3瓶;
牛栏山二锅头35%vol酒1箱;
牛栏山百年36%vol酒2瓶。
27.华人巨擘院内13号库房搜查笔录证实:在郭凤敏租用的13号库房内查扣物品有压盖机、贴标机、灌装机各1台、42%vol牛栏山二锅头210件、50%vol牛栏山二锅头72件、42%vol牛栏山二锅头半斤装25件、散装白酒13桶、牛栏山商标7200张等。
28.郭凤敏的扣押清单证实:在郭凤敏经营的顺福酒水批发店查扣物品有:牛栏山酒104箱余6瓶、红星二锅头酒11箱余1瓶、百年隆兴号酒32箱余1瓶、老北京二锅头酒54箱余2瓶、纯高粱酒5箱、蒙古口杯4箱、汾酒2箱、天之蓝、梦之蓝酒3箱、剑南春/长城葡萄酒2箱、贵宾酒1瓶、海之蓝酒2瓶、笔记本1本(黑色)、银行卡6张、存折两本、苹果6手机1部、护照1本、身份证2张(郭凤敏)、暂住证1张、进货台账1本、售货台账3本、工商执照复印件2份、电脑主机1台、印章2枚、酒类销售单97张、账本2本、送货单10本、现金1.2万元。
2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内容2017年3月9日之前两三天,有个一姓周的男的领着一个女的来到我们119号院的门卫室,说要租库房和宿舍,问租赁半年的库房和宿舍总共是多少钱。
我告诉他半年是21500.00元,包含300元的卫生费。
3月9日,这个男的来交钱签字入住的。
收据周春来没有签字,是我代签的。
30.华人巨擘院内13号库房现场勘验笔录证实:郭凤敏、周春来灌装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酒的作案地点。
31.证人韩某1(鄢运龙的妻子)的证言证实:鄢运龙从2016年6月开始在网上销售牛栏山二锅头,他曾说过卖的牛栏山酒是高仿的,喝不坏人。
3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我受马建纯雇佣向商家推销酒,从2016年11月15日开始推销42%vol的牛栏山二锅头一斤装和半斤装,就是给马建纯跑市场。
商家下订单,就告诉马建纯,马建纯就给下了订单的商家送货。
一斤装牛栏山二锅头是每件144.00元搭赠一瓶,半斤装的是每件150.00元搭赠两瓶。
32.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实:从2017年初,其受雇于马建纯往商家送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酒,送牛栏山二锅头一斤装、半斤装和红星二锅头,大约六、七百件,每件两箱。
33.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永利鸿运物流公司只往黑龙江发货,所有物流信息都是原始数据无法修改。
从该公司物流信息中调取鄢运龙手机号的三十九条配送货物信息,都是原始数据,其发货给马建纯。
34.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在大兴安岭的代理商的业务员近两个月我们的销售业务量不好,在搞市场调查时候发现了假冒我们牛栏山二锅头白酒。
我们是独家代理,张某5经销的假冒牛栏山白酒是120元/箱,我们代理的是156元/箱,我知道他给一些店送货。
有一天我区推销酒时,看见一个人开一辆蓝色面包车往店里送两箱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并给店主打了个条,我看条上写着张某5和电话号码。
我就开车跟着他,一直跟到东山铁路南小区10号楼1单元。
我又跟了好几次,他都是从这个1楼东侧屋拿酒装车,大约9月末,我和同学以修暖气的名义进了屋,发现客厅里有4-5百箱假冒牛栏山二锅头白酒。
他开的是一台蓝色北汽生产的银翔牌小型面包车。
我还有他这段时间销售假酒的照片和视频,已经刻成光盘了。
他的微信昵称鸿运达商贸小马哥。
35.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初,有个男的来店里推销牛栏山二锅头白酒,说是和利商店的业务员,我就要了两件。
顾客说味道不对,就知道进的是假酒,这个假酒是156元一件,两件共312元。
2017年3、4月份,我知道这个推销牛栏山二锅头白酒的人叫刘某1。
3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号开业的时候,刘某1向我推销牛栏山二锅头白酒,我定了一箱。
然后马建纯给我送的酒,后期他们总来推销这个酒,我在他们这里购买了四五次牛栏山二锅头白酒,购买的价格是145元一箱。
37.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初马建纯在到一碗香拉面送过两三箱牛栏山二锅头,每箱的价格大概是140.00元至150.00元。
38.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马建纯给我送过牛栏山二锅头白酒,他是主动问我要不要的,我就要了一箱。
客人喝着还可以,后来我又要了一箱,后期陆续给我送过3、4箱。
一次的价格是140.00元一箱,价格是156.00元一箱的赠两瓶半斤装的酒。
3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初马建纯到店里推销牛栏山二锅头,自称加区代理正品酒,我就留下一箱牛栏山二锅头白酒,价格是150.00元。
40.马建纯暂住地现场勘查笔录证实:马建纯储藏假冒牛栏山二锅头白酒的地点及现场勘查情况。
41.扣押被告人马建纯的物品清单证实:在马建纯处扣押牛栏山二锅头陈酿42%vol,265ml的酒10件(黄纸壳箱,每件里2箱);
牛栏山二锅头陈酿42%vol,500ml的酒10件45件(黄纸壳箱,每件里2箱)余29箱(黄箱蓝红字,小箱)。
手机1部(白色);
银行卡3张。
42.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提供的缴款书复印件证实:缴款单位是地区财政局缴款专户,2017年12月27日,鄢运龙向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账户缴款119万元,用途是公安局罚没收入。
43.祝世强扣押决定书证实:祝世强主动交10万元现金,暂存于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专业账户。
44.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冻结李国华建设银行账户,金额为105035.85元。
45.扣押决定书证实:扣押鄢运龙一台长安汽车,苹果7手机1部(金色)、meizu手机1部(白色)。
46.扣押决定书证实:扣押马建纯北京威旺牌面包车1辆(深蓝色)。
47.扣押决定书证实:扣押郭凤敏雪佛兰轿车1辆。
48.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郭凤敏支付宝账户,工商银行账户;鄢运龙支付宝账户,王志刚工商银行账户已被冻结。
49.被告人李国华的供述和辩解:我是2016年2月份开始在北京丰台区大井村59号院,做的牛栏山瓶装陈酿二锅头白酒,绿色商标。
做的酒卖给鄢运龙、程某1、杜某2、程某2、王某2、鄢某、朱某1、程某3、李某3、程某4等人。
鄢运龙帮我在网上买的贴标机,花了9500.00元。
我总计卖出假的牛栏山二锅头8万多箱,卖给鄢运龙6万多箱,鄢运龙汇给他大约200万余元。
价格是36—40元不等,一般直接打到我的建设银行卡账户上。
白酒的原料是从方庄酒厂购进的,瓶子是从汪某那买的,给我送到59号院,每袋120个瓶子,价格为90元。
商标、瓶盖、包装箱是薛某联系的我。
我的建设银行卡的芯片坏过,后来换了一张新的,卡号我都不记得。
我做假酒的时候有一台五菱宏光面包车。
后来买了一台金杯面包车。
50.被告人王志刚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12月份,郭凤敏和他商量做假冒牛栏山二锅头酒,其在网上买的灌装机等做酒设备,在大井村租了一个库房试着做。
没过多长时间,王志刚租的库房要拆迁,退还给我1000.00元房租钱。
到2017年春节我腰间盘严重做手术,郭凤敏在别的地方租房做牛栏山二锅头。
我不让她干,郭凤敏说不用我管,我也管不了她。
我知道郭凤敏和周春来又租了一个库房,做牛栏山二锅头假酒。
51.被告人郭凤敏的供述和辩解:我跟周春来是亲戚关系,我打电话找的周春来帮忙生产假酒。
从汪某处购买牛栏山瓶子大约3万多个,从祝世强处购买牛栏山商标、瓶盖、包装箱等,能够制作3000多箱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酒,从祝世强处一共花了2万左右。
原料白酒是从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购买的散装白酒。
52.被告人周春来的供述和辩解:是王志刚找的我,让周来北京帮忙。
来之后就开始租库房做白酒,去方庄酒厂拉白酒、开小票。
买回来的散白酒都用于灌装牛栏山白酒了。
王志刚没有和我说灌酒的流程,他让我去桂村酒厂拉的酒。
我拉酒用的车是王志刚的五菱宏光车,是王志刚给我开的。
像酒瓶子、瓶盖还有商标、箱子缺货了,我就给王志刚打电话,他就安排人给送去。
53.被告人鄢运龙的供述和辩解:我销售的假酒有牛栏山500ml、265ml的42%vol牛栏山陈酿二锅头,480ml的海之蓝42%vol、52%vol白酒,500ml、100ml的56%vol红星二锅头白酒,500ml的43%vol红星二锅头白酒。
加格达奇就销售给一个姓张的,微信昵称叫小马哥。
2016年8月份,他主动打电话联系我的,我当时就和他说你买的是假酒,比市场价格便宜,我告诉他直接在阿里巴巴网上拍就可以,我的阿里巴巴网名和店名都叫“北京翔泰胜天商贸中心”。
他没有说过自己的名字,我给他发货的时候,他让我把收货人写成张先生。
我向他卖过500ml的42%vol牛栏山陈酿二锅头假酒,265ml的42%vol牛栏山陈酿二锅头假酒,500ml的43%vol红星二锅头假酒。
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大约500ml的42%vol牛栏山陈酿二锅头假酒有2000多件,265ml的42%vol牛栏山陈酿二锅头假酒有300多件,500ml的43%vol红星二锅头假酒200件左右。
2017年,我销售的假酒来源是从李国华、王志刚、韩某2、周某3处进的货。
现在周某3和李国华都不干了。
从今年3、4月份以后,我从王志刚和韩某2那里进货。
他和郭凤敏在岳各庄批发市场开了一家酒水饮料批发店。
王志刚生产假酒的地方有个姓周的,有时候他帮助王志刚送货。
韩某2就在生产的厂里住。
从李国华那里购买的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酒大约价值为300万余元。
李国华不做假酒后,王志刚说他家有牛栏山二锅头,就从王志刚那里进货。
王志刚不在的时候,他让与郭凤敏联系进货。
后来多数都是和郭凤敏联系的,到2017年3月末,从郭凤敏处进了将近4000件假酒,给郭凤敏的工商银行卡转款大约为15万元。
在郭凤敏那大约买了50万余元货款的假酒。
2017年4月10日,给郭凤敏银行卡转款15.4万元;
2017年4月17日,给郭凤敏银行卡转款14.8万元;
2017年4月30日,给郭凤敏银行卡转款13.7万元;
2017年5月7日,给郭凤敏银行卡转款11万元。
这些都是从郭凤敏处购买假酒的钱,与郭凤敏之间都是购买假酒没有别的钱。
自2015年到2016年6、7月份从李国华处购买假酒,大约购买了5、6万箱假酒,金额大约在300万元。
55.被告人马建纯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5月末,我在绿岛市场认识了一个卖干果的男子,通过他知道卖酒水利润很客观。
他给我一个湖北武汉的联系电话,是经营酒水的。
2016年8月份我打这个电话,问经销什么酒。
他告诉我经销的是北京牛栏山二锅头陈酿500ml的白酒,价格较低,每件65元。
我定了10件,在支付宝上转给他650元。
我以115元的价格向小商店销售。
8月下旬我以63和65的价格各进100件白酒,之后以130元的价格向小商店销售。
自9月份至今年5月初,我陆续购进了2000多件。
当时我不知道是假酒,2016年11月份的时候,我发现白酒瓶盖上的图案有窜位现象,我就给这个号码打电话问。
他告诉我说酒是高仿的,都是北京牛栏山生产厂家的调酒师调出来的,我才知道是假酒。
因为我喝着也很好,和真的没什么差别,销量也好,利润可观就继续销售了。
我大概有7、8万元的利润吧。
我送货用自己的北汽M20面包车。
开始我自己跑业务,后来雇了刘某1给我跑业务。
一般情况下是刘某1定好了哪里要酒,他用微信给我下订单,有时候电话联系。
55.被告人祝世强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以前我在物流站我就认识了做假酒的王志刚。
他问我能不能弄牛栏山的商标,我从薛某处倒的货,后期从山东临沂一个姓陈的那发货。
商标是一捆16元,瓶盖是从山东菏泽朱某2那发货,一箱是380元。
包装箱是从河北任丘市发货的,后来我摸到门道了,包装箱从北京六环外程某5那买。
郭凤敏也向我订过货,大部分是王志刚找我订货,一般都是微信订货,结账都是由郭凤敏和我结算,大都也都是微信转账。
一共卖给王志刚和郭凤敏包装箱大概3万多个。
商标、瓶盖都是配套给的,每箱12个商标、12个瓶盖。
他们从我这里拿货大概十几万元。
以前在大井桥那卖给过一个“大老李”的,卖给大老李纸箱有1万多块钱的,商标、包材都是配套的。
祝世强的牛栏山商标、包装及外包装卖给郭凤敏、李国华、周德明等人,总共挣了7、8万元。
卖给王志刚、郭凤敏能有3万多个包装箱、配套商标及瓶盖,配套商标120捆左右,卖给周德明七、八千个纸箱,商标100捆左右。
本院认为,上诉人鄢运龙从李国华、王志刚、郭凤敏处购买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白酒,通过阿里巴巴网络销售谋利,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支付宝注册信息、交易记录、转账记录,能够认定鄢运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数额巨大,依法认定为5772471.00元。
关于辩护人提出鄢运龙犯罪时间应当从2016年11月开始计算以及犯罪数额应为248万元,一审判决认定鄢运龙犯罪金额为700万元,没有说明计算方法和明确的计算依据的辩护意见。
经查,本案能够证实鄢运龙犯罪时间的证据,有鄢运龙供述和辩解,证人韩某1的证言,支付宝公司提供的2015年4月1日至案发支付宝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
鄢运龙的供述从2014年开始销售假酒,能够与支付宝公司提供的2015年4月1日后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鄢运龙的犯罪时间为2015年4月。
上述证据,能够认定鄢运龙自2015年4月至案发,犯罪数额为5772471.00元。
辩护人称鄢运龙犯罪时间应当从2016年11月开始计算,犯罪数额为248万余元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2018)黑2701刑初3号刑事判决中,对鄢运龙主动上交的119万元可以抵做罚金的表述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已经明确规定了违法所得的处置方式。
原审法院判决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依法对119万元没收,是对涉案违法所得的处理方式,并非判处的财产刑。
关于辩护人称原审法院违法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程序严重违法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出庭检察员的该项出庭意见正确,予以支持。
一审被告人李国华、王志刚、郭凤敏、周春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处罚。
一审被告人王志刚、郭凤敏、周春来共同伪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中,系共同犯罪,王志刚、郭凤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周春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被告人马建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通过网络、电话,联系购买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白酒并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处罚。
一审被告人祝世强将假冒的牛栏山商标、印有牛栏山商标标识的酒瓶盖、外包装等,分别销售给李国华、郭凤敏等人,情节严重,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祝世强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的10万元,扣除祝世强的违法所得7万元,剩余部分折抵罚金。
虽然本院认定鄢运龙犯罪数额发生变化,但其犯罪数额仍构成销售数额特别巨大。
一审法院判决的刑期并不存在量刑畸重的情形,对鄢运龙的量刑亦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故本院对鄢运龙的量刑不予更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冰松 审判员 谷新宇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国钊 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