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886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回民区刘帅冰糖葫芦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王府井百货第层东门。
经营者:刘光文。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回民区刘帅冰糖葫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