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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维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刑初149号
案件名称齐维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齐维波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维波,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武连,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846512。

辩护人严良芹,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1887556。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四部刑诉(2019)7号起诉书指控齐维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维波及其辩护人陈武连、严良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初,杨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齐维波,提出向购买飞天茅台酒,齐维波在明知谯某(另案处理)销售了假茅台酒的情况下,依然伙同谯某将10件(每件6瓶,总共60瓶)假飞天茅台酒卖给了杨某,并且明确告知杨某其出售的茅台酒是假冒的,2019年3月15日,杨某在收到购买的10件假茅台酒后又高价转卖给他人。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贵州飞天茅台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的假茅台酒价值总计人民币89940元。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维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达89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齐维波刑事责任,故依法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齐维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齐维波有自首情节;

2、齐维波系从犯;

3、齐维波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4、齐维波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在合法有效期内。

2019年3月初,杨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齐维波,提出向购买飞天茅台酒,齐维波在明知谯某(另案处理)销售了假茅台酒的情况下,依然伙同谯某将10件(每件6瓶,总共60瓶)假飞天茅台酒以人民币1200元/瓶的价格卖给了杨某,并且明确告知杨某其出售的茅台酒是假冒的,2019年3月15日,杨某在收到购买的10件假茅台酒后又高价转卖给他人。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贵州飞天茅台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被告齐维波实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2000元。

2019年3月16日,被害人陈某发现杨某贩卖的系假酒,遂找杨某理论并报警,2019年3月18日,杨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后公安机关口头传唤齐维波至公安机关讯问,齐维波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2019年6月21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齐维波到案接受讯问,并于同日进行第一次讯问笔录。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散件,证实:2019年3月20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扣押观山湖区杨某从齐维波处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假茅台酒拾件(6瓶装)。

同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对涉案批假茅台酒,经核对后执行了扣押。

并制作了相应的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涉案的假冒茅台酒10件60瓶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2019年3月18日18时许,公安机关根据分局治安大队提供的案件线索,称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奥林花园黔香阁餐馆有人涉嫌卖假茅台酒,被害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在黔香阁餐馆向杨某购买的10件假的飞天茅台酒,经茅台酒打假办予以验证,10件飞天茅台酒(每件6瓶,共计60瓶)均系假酒,并向杨某转账220000元人民币(后已将转账的金额撤回),后民警口头传唤杨某到公安机关,并对其讯问,杨某如实陈述了将从齐维波处购买的10件(共计60瓶)飞天茅台酒按照1750元每瓶的价格卖给陈某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9决定立案侦查;

于2019年6月22日对齐维波拘留。

2、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将被告人齐维波抓获。

4、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鉴定表及委托书,证实:委托人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委托打假员对涉嫌侵犯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投诉举报,并对标注为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的产品或包装材料进行真伪辨认鉴定。

经该公司工作人员鉴定涉案的茅台酒与茅台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不是茅台集团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5、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证明等,证实:本案涉案的假冒茅台酒侵犯的注册商标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6、现场检验报告书,证实:对齐维波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尿检结果呈阴性。

7、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证实:未发现齐维波有犯罪前科;

情况说明证明齐维波的微信聊天记录已被删除,无法对其聊天记录进行恢复,并且没有关于这批假冒天茅台酒的转账记录。

8、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记录,证实:齐维波在2019年3月1日至6月22日的通话清单,其中与杨某的通话记录,朱某等的通话记录时间均与杨某、朱某证言相符。

9、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照片,证实: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当时借酒的时候是齐维波用他的手机打的电话。

陈某提供的向杨某买酒的转账记录,一张105000元,一张115000元。

10、指认照片,证实:2019年4月25日,杨某指认其销售给陈某的十件飞天茅台酒的照片。

三、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的证言:2019年3月9日左右,我的亲家杜宏打电话给我,叫我帮助他朋友陈某购买飞天茅台酒21件,可以按照1750每瓶的价格在我这里购买。

后面我就联系了齐维波,齐维波就问我要哪种,一种是600元一瓶的高仿,一种是1200元一瓶的高真,我就问齐维波两种有什么区别,齐维波就说600元一瓶的是高仿假酒,1200元一瓶的一般人也辨别不出真假来,我就知道1200元一瓶的也是假的茅台酒。

然后我就给齐维波说需要21件1200元一瓶的飞天茅台酒,齐维波就说只有10件,先给对方10件。

我就给杜宏将这个飞天茅台酒是1200元一瓶,并且告诉他这个酒是我找齐维波拿的,只有十件。

过了一会,杜宏就打电话告诉我,已经和买家陈某联系好了,1750元一瓶飞天茅台酒,至于中间的差价杜宏给我说他现在手头紧,需要还信用卡,需要这笔钱,问我咋个分,我就说你现在需要这笔钱,你先用,是你联系的买家,利益我不要。

2019年3月15日,齐维波就打电话给我,告诉我飞天茅台酒已经送到黔香阁餐馆这点了,喊我收货,当时是一个乔先生(谯某)的送来的,开了一辆黑色的奔驰车(齐维波先喊人送了3件到黔香阁,乔先生送了7件)。

我把十件飞天茅台酒收了以后,就给杜宏打电话,喊他通知陈某来拿酒,过了一个多小时,陈某就来到了黔香阁餐馆,他清点完酒后,就把十件飞天茅台酒按照1750元一瓶的价格把105000元转账到了我的农业银行卡上,又把剩下11件飞天茅台酒的115000元也转账到了我的农行卡上,当时钱并没有到我的账户上,然后陈某就开车走了,之后我还给杜宏打了个电话,说酒已经拿给陈某了,钱没有收到,杜宏说有我在这里抵起的,你还怕收不到钱,我说那么好嘛,相信你嘛。

2019年3月16日中午,当时我在黔香阁餐馆,陈某就带着购买酒的人来了,说我给他的酒是假的,要求我一赔十给他200万,我说你可以报警,陈某就报警了。

过了一会,来了两个警察,将我们的信息登记并且问了我,然后陈某就带着买他酒的男子就走了,警察也离开了。

2019年3月17日早上我来到了黔香阁餐馆里面,我就给杜宏打电话讲这个事情,杜宏说他来约陈某私了。

陈某就说赔10万元给他,他就不上诉我们,我就说没钱,要问齐维波,我和齐维波说了之后,我齐维波说这个人是敲诈,不行这单就不要了。

最终结果还是没有和陈某谈拢,后来我和齐维波就去会展城派出所报案,报陈某敲诈勒索,会展城派出所的警察和我说我没有手续,不能立案,然后我就回到黔香阁餐馆了。

齐维波就说找个律师咨询哈,我就到了茅台大厦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找了一名律师,咨询了一些问题,但是也没有什么结果,律师建议我们尽量私了。

后来乔先生就说拿一件真的飞天茅台酒放在黔香阁餐馆,假如有相关部门来查,证明我们餐馆里面还有真的飞天茅台酒。

齐维波就打电话给朱某,向她借了一件真的飞天茅台酒,2019年3月17日晚上22时左右,我就和杨梅到了云岩区金狮小区顺海组团朱某家楼下,朱某家老公就拿了一件飞天茅台酒给我。

我没有给齐维波付款,我给乔先生付了10200的定金。

齐维波没有给我说过1200元的酒一般人喝不出问题来,是陈某发现有问题后我打电话给齐维波,齐维波才告诉我说“天,你卖给高手了,这种1200元一瓶的酒一般人分辨不出来”。

2、证人陈某的证言:2018年8月,我的外省朋友委托我在贵阳给他采购茅台酒,我就通过我的一个朋友杜宏认识了一名在修文县茅台专卖店工作的杨某,当时我就在她那里买了二十件飞天茅台酒,当时我感觉酒没什么问题,也有发票。

到了2019年3月12日,我需要购买飞天茅台酒,我就又联系杜宏,让他帮忙联系杨某,再卖茅台酒给我,我和杜宏说我要买飞天茅台酒(53度),杜宏说可以,过了一天,杜宏就和我说已经联系好了,单价1750元人民币一瓶,我当时同意了,并说我需要21件,杜宏之后又和杨某联系,杨某就告诉杜宏说酒从修文专卖店帮我运到贵阳来,让我在贵阳提货,到了2019年3月15日16时,杜宏就打电话给我说,他和杨某联系了,酒已经准备好了,让我到杨某在贵阳观山湖区名为“黔香阁食府”的餐馆去拿酒,当天17时许,我就到这家餐馆了,我和杨某见面以后,杨某先让我清点酒的数量,当时这批酒只有10件(每件6瓶),杨某告诉我说剩余的11件茅台酒要等一个星期才有货,并且当时杨某还给了我十件茅台酒的防伪码(每件酒有一个防伪码),我核对无误后就把就把酒装上车了,清点完酒之后我就当场通过手机银行向杨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了两笔款,第一笔转了105000元人民币,是我得到这10件茅台酒的价钱,第二笔转了115000元人民币,这是剩余11件茅台酒的钱(当时这11件茅台酒没有货),在取货的过程中,我发现这10件茅台酒都是2016年、2018年的酒,我就问杨某是怎么回事,杨某就说我们没新酒,你是杜宏的朋友,所以我们就拿仓库的老酒给你,拿完酒我就走了,在回去的路上,我还是不放心这批酒,我就找我的一个懂酒的朋友来帮我看,我的朋友帮忙我看这批酒之后,就和我说买到假酒了,我就马上打电话给杜宏,杜宏就说你认为是假酒,就马上把酒退给杨某,我说我酒钱都付了,货怕拉回去就什么都没有了,杜宏就教了再手机银行上可以撤销我的转账,我当时就把我转给杨某的两笔款(总共220000元人民币)撤销了,钱就又打回我账户了,我就把这10件茅台酒拉回我的仓库了,后面杜宏打电话给我说,既然钱都拿回来了,你就把酒退回给杨某,我当时答应杜宏了,后面我越想越不对,觉得事情不应该这么处理,然后我就打电话给杨某,我说:“你卖给我假酒,这件事情不是退你酒就算了,你要怎么赔偿我的损失?

”杨某就说:“你把酒退回来就算了,当时验货的时候你是检查过的,现在你说是假酒,我还怀疑是你掉包的。

”我就说:“我不是专业的人,我只是对你当时给我的防伪码进行核对,如果你不愿意赔偿我损失,我们就走法律程序。

”杨某当时没说什么,我们就结束通话了,到了第二天,我就去“黔香阁食府”找她,我问杨某如何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她也不接话,我没过一会儿就接到了杜宏的电话,杜宏说不要闹了,这个事情就这样算了,但我不同意,当时我就报警了,逸景派出所就出警到现场,询问我们双方经过,杨某当时承认这10件茅台酒是她给我的,而且还承认她是餐馆的老板,派出所登记完之后就告诉我需要向工商部门反映,后面我们联系工商部门之后,工商部门也没有什么处理结果,事情经过就是这个样子。

现在这10件茅台酒已经交到公安机关了。

我不认识谯某和齐维波。

杜宏在我和杨某的交易过程中没有获利,他不知道我买的这批酒是假的,因为他一直都给我说杨某给他讲的是从茅台专卖店拿的酒。

杜宏和杨某好像是“亲家”关系,杜宏没有参与我和杨某的交易,只是喊我和杨某联系。

10件60瓶飞天茅台酒我拿去鉴定了,只鉴定了59瓶,因为之前我打开了一瓶叫我朋友帮我看,他发现酒不对,然后我就拿着这10件酒去鉴定,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开过的酒不鉴定,就只鉴定了没开过的59瓶。

3、证人谯某的证言:齐维波在谯某处拿过4次高仿高仿飞天茅台酒,最后一次是在2019年3月10几号的一天齐维波给谯某说,他的一个叫“三姐”名字叫杨某的朋友要10件酒,齐维波让谯某帮忙凑7件,齐维波自己有3件,然后喊谯某的以谯某的名义卖给杨某,并帮忙齐维波代收钱。

后来谯某到齐维波餐馆(黔香阁食府)旁边的诊所拿了3件茅台酒,和自己车上的7件一共10件送给杨某,送酒过后杨某通过支付宝向谯某转账10200元,并表示剩下的钱第二天再转。

第二天杨某打电话告诉谯某她把酒卖给一个姓杜的朋友介绍的买家叫陈某,卖的单价是1700多元人民币,但是没有收到钱,现在对方说酒有问题。

之后杨某、齐维波多次和买家协商,但是谯某表示不会出钱赔偿,大不了把自己收的钱退回去。

后来到2019年5月份,谯某去广州接到齐维波电话,齐维波说杨某被抓了,让谯某不要用本人手机,躲好。

4、证人朱某的证言:2019年3月17日19时许,朱某接到齐维波打来的电话,问朱某的茅台酒还在不,说要借一件茅台酒,朱某问他借酒搞哪样,他就把电话给杨某了,杨某说要因为她卖了10件茅台酒给一个朋友,现在对方反咬她,她去咨询了律师,是律师告诉她要在店里放一件真的,工商的会去饭店里面查,朱某听说后就同意了,就说晚一点回家了去家拿。

朱某当时觉得她卖给别人的酒可能有问题,可能是假茅台酒,但出于人情抹不开,就把酒借给她了。

2019年3月17日19时许,我接到电话到了晚上大概22点左右,杨某就到了家楼下,朱某就喊其老公把一件茅台酒拿给了杨某。

5、证人李某的证言:2019年3月份的某一天,有一名男子抬了三件酒到其诊所(诊所在中铁逸都,名字叫奥林诊所),说是齐哥(前夫齐维波)喊放在这里的,李某就同意放在诊所里面,过了两三天才发现这三件酒是飞天茅台酒,又过了几天齐维波来到诊所里面,李某就问他这三件飞天茅台酒是谁的,是不是真的,齐维波讲不要乱讲,李某就没有追问了。

2019年3月14日下午齐维波打电话叫李某把飞天茅台带到黔香阁交给杨某,然后李某就叫我们诊所的护士和一个看病的病人,一个提一件酒到黔香阁,当时杨某没有在,李某看见倪吉敏在前台,就说这三件飞天茅台酒是杨某的交给她了。

齐维波和他朋友合伙开了黔香阁和兼职卖房车,李某不知道他有没有卖假酒。

四、被告人齐维波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3月11日下午14时左右,当时我在昆明办事,杨某就发微信问我是否认识卖茅台酒的人,我就告诉她让她去找谯某,因为之前谯某在黔香阁食府这吃饭的时候,杨某也在,后来谯某就发微信给我说杨某总共要十件飞天茅台酒,但是他贵阳只有三件茅台酒,经过商量,这三件茅台酒就先放在中铁逸都奥林诊所里面,后面的七件茅台酒再从茅台镇酒厂里面拖上来,顺便帮我把我的国珍酒一起拖过来,我就同意了,接着我就对谯某说让他和杨某对接就行了,在第二天的时候谯某就告诉我酒拖上来了,接着又去茅台镇酒厂拖了七件茅台加上放在我诊所里面的三件一起拿给杨某了。

我就把我要的国珍酒100件钱三万元通过微信转给了谯某。

谯某当时给我打电话问我在贵阳没有,我说没有在,我在昆明,并且告诉谯某,喊他把在贵阳的三件茅台酒放在我前妻李某的诊所里面,我就打电话给我前妻李某说谯某放三件酒在奥林诊所,一开始李某不同意,我说放一下没关系,李某最终同意了,谯某就将他在贵阳的三件茅台酒送到了奥林诊所里面。

2019年3月14日,杨某打电话给我,说第二天有人要来买飞天茅台酒,我就给我前妻李某打电话,喊她把三件飞天茅台酒送到黔香阁食府。

市面上正规的真的贵州给他茅台酒最低的价格是1499元人民币一瓶,杨某向谯某购买的飞天茅台酒一件3600元,一瓶600元。

2018年11月份左右,谯某说手上有600一瓶的高仿飞天茅台酒,一般人喝不出来,也检查不出来,如果有人要,要我帮忙他介绍生意。

在2019年3月份的时候,杨某就问我手上有没有飞天茅台酒,我就说有,并且介绍了谯某给杨某认识,杨某在和谯某对接之后,发微信问我在谯某那里买的茅台酒多少钱一瓶,我对杨某说我在谯某那里买也是600元钱一瓶高仿的飞天茅台酒。

我给杨某说过的这个茅台酒是高仿酒,一般人认不出来,喝也喝不出来,如果是你的朋友,你可以卖给他,如果不是朋友,你还是要慎重,并且告诉杨某,卖五件假茅台酒要入刑的。

因为谯某提前给我说过这个高仿的飞天茅台酒,而且谯某是我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要我帮助他介绍生意,杨某主动问我要购买假酒的渠道,杨某是我的老同学和生意合作伙伴,所以我就给杨某介绍了谯某,他们的交易我没有好处和分成。

陈某发现杨某卖给他的是假酒后,谯某、杨某就和我一起商量这个事情怎么处理,谯某就说第二天工商局的人可能会到黔香阁食府来检查,需要找人借一件真的飞天茅台酒来应付工商局的检查。

所以我就用我的手机给朱某打了电话,向她借一件真的茅台酒,然后我就拿电话给杨某和朱某说,朱某就答应了,后面杨某就去找朱某接了一件真的飞天茅台酒放在她的车里,杨某被拘留后,我就打电话给朱某,喊她来拿她的这件真的飞天茅台酒,朱某就喊她老公来黔香阁食府把这件飞天茅台酒拿走了。

五、鉴定意见附鉴定意见告知书1、价格认定结论书,散件,证实: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观发改价认【2019】19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显示,委托标的(飞天茅台(53度500ml、瓶)60瓶)在基准日(2019年3月19日)的认定总值为人民币:捌万玖仟玖佰肆拾元整(¥89940.00)。

2、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齐维波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10件60瓶茅台酒每件抽样送检,均为假冒的贵州茅台酒。

六、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齐维波依法辨认杨某、陈某、谯某,辨认准确。

2019年3月19日,杨某依法辨认齐维波、陈某、杜宏、谯某,辨认准确。

2019年9月7日,谯某依法辨认齐维波、杨某,辨认准确。

2019年3月19日,杜宏依法辨认杨某,辨认准确。

2019年6月24日,陈某依法辨认杨某,辨认准确。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被告人齐维波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齐维波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发现齐维波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口头传唤齐维波到观山湖区公安分局进行讯问,齐维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之规定,被告人齐维波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仅仅是接到电话通知,遂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齐维波的辩护人所称“被告人齐维波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杨某与被告人齐维波联系购买假茅台酒,被告人齐维波提供部分假酒,并安排杨某与谯某接洽,在犯罪中起积极和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作用相对于谯某较小,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齐维波的辩护人所提“齐维波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齐维波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被告人齐维波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齐维波的家属积极代其缴纳罚金,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维波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获利,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数额较大,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齐维波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维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暂存于本院保管账户)二、涉案的飞天茅台酒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由扣押机关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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