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温州市金达眼镜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民初91941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金达眼镜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伟视集团控股公司;温州市金达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91941号原告:伟视集团控股公司(GrandVisionGroupHoldingB.V.),住所地荷兰王国史基浦艾佛特·范·德贝克街XXX号XXX栋XXX楼XXX室(EvertvandeBeekstraat1,Ruimtenr.80,TowerC,6thFloor,TheKingdomoftheNetherlands)。

授权代表:阿克赛尔·维阿尼(AxelViaene),该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宽,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金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锦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伟视集团控股公司(GrandVisionGroupHoldingB.V.)与被告温州市金达眼镜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现原告伟视集团控股公司(GrandVisionGroupHoldingB.V.)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伟视集团控股公司(GrandVisionGroupHoldingB.V.)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00元,由原告伟视集团控股公司(GrandVisionGroupHoldingB.V.)负担。

审判长  宫晓艳审判员  袁 田审判员  姜广瑞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