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11民初557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飞若服装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村建商住楼25幢120、12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EX3U37F。
经营者:陈丽燕,女,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飞若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利惠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