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556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青阳信信和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社区金光路52-1号一至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E。
经营者:庄粉琴,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晋江市青阳信信和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