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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金得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311号
案件名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金得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金得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311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得鹃,女,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得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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