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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天津金道浴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530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天津金道浴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天津金道浴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5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金道浴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津围公路西侧(钰华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代红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女,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金道浴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终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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