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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云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1017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云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云罡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知民初1017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超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北。

经营者:张永岗,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乡XX村XX庄XX街XX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恒安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恒安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恒安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恒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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