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示范区晨佳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2知民初96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示范区晨佳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示范区晨佳便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知民初9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乐,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告:示范区晨佳便民店,住所地示范区晋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1MA40TKKG52。

经营者:杜菊坤。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示范区晨佳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示范区晨佳便民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