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70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涌金大道海信电器专卖店。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涌金大道西段路北。
经营者:郭梦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市涌金大道海信电器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2019年12月25日,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辉县市涌金大道海信电器专卖店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涌金大道海信电器专卖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