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42号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冯静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同汇低价超市。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共和路南段路西。
经营者:赵爱玲。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市同汇低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同汇低价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