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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凡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1民初2870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凡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凡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28703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飞,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身份证号码422************038,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凡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汉族,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身份证号码440************642,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凡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凡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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