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73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丘县方回服饰商行。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王村乡前方庄村20号。
经营者:方张超。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封丘县方回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封丘县方回服饰商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