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艾约塔硅油有限公司与武汉捷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304民初3592号
案件名称安徽艾约塔硅油有限公司与武汉捷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艾约塔硅油有限公司;武汉捷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4民初3592号 原告:安徽艾约塔硅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学翰路与东海大道交叉口大学科技园2栋2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7398712U。

法定代表人:李胜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捷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徐东50号普提金国际金融中心(10号楼)第10栋1单元53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劲,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艾约塔硅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捷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武汉捷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系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本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实施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因此,被告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本案被告武汉捷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被诉行为地不在本院管辖权范围,本院对本案并不享有管辖权。

本案应依法移送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