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执4198号之一 被执行人熊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执419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12月09日向被执行人熊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伟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熊伟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487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