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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精树脂工业株式会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04号
案件名称日精树脂工业株式会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日精树脂工业株式会社;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精树脂工业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长野县埴科郡坂城町大字南条2110番地。

法定代表人:依田穗積,该株式会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东,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文,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学霞,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日精树脂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精株式会社)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4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日精株式会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王小东,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文、昌学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精株式会社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10744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2.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名称为“注射成型机”的201210044063.8号发明专利分案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主要区别为:区别特征1:针对所述测量过程、所述注射过程、所述注模打开/关闭过程、所述合模过程、所述排出过程中的各个,选择地设定所述可变喷射型液压泵中的多个不同的固定喷射流量的功能;

区别特征2:在对所述测量过程、所述注射过程、所述注模打开/关闭过程、所述合模过程、所述排出过程中的至少一个的各个过程之间进行切换时,输出空载命令、并且基于该空载命令的输出对所述伺服马达赋予反向旋转指令,对所述伺服马达进行能够降低到空载压力的预先设定的设定时间的反向旋转控制,从而进行将对各过程之间进行切换时的压力强行降低到所述空载压力的控制。

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针对各个操作过程选定了固定喷射流量之后,在各个操作过程中的喷射流量的控制是通过可变控制伺服电机的旋转速度实现的”,因此不会影响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原审庭审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承认上述区别特征1、2。

然而,原审判决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不属于区别技术特征。

在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通过改变伺服马达的速度改变喷射流量,液压泵可以是定量泵也可以是变量泵。

而对“首先对于每个操作过程选择并固定斜盘的角度,从而针对多个操作过程设定不同的排量,之后仅仅通过可变控制伺服马达的旋转速度而能更精确更快速地调节泵的流量”没有任何公开或暗示。

因此,原审判决在对区别特征的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

2.关于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通过改变伺服马达的速度改变喷射流量,液压泵可以是定量泵也可以是变量泵。

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在各个操作过程中,根据出口压力以机械的方式自动地调整斜盘角度以进行喷射流量的控制。

可见,在对比文件1、2中都没有公开“首先对于每个操作过程选择并固定斜盘的角度,从而针对多个操作过程设定不同的排量,之后仅仅通过可变控制伺服马达的旋转速度而能更精确更快速地调节泵的流量”,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即使将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也得不到本申请中的对喷射流量“预估并精调”这样的技术方案。

关于区别特征2。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液压泵电机反向旋转从而根据合适的压力减小速度模式减小流体压力。

当然也可能将液压泵电机控制在极低的旋转速度或基本停滞状态,因此即便在线路压力很小的区域控制也会很平稳”(第5栏第23-29行),但是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在操作过程被切换时使伺服马达反转从而减低到空载压力这样的内容,即根本没有涉及到空载压力。

可见,区别特征2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是公知常识。

(二)根据现有装置的工作原理并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使用方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日精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维持被诉决定。

日精株式会社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

2.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申请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3.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诉决定对于权利要求1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错误,被诉决定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认定存在事实上的错误,对于技术启示的分析错误,在创造性判断中没有给出必要的证据。

本申请具备创造性,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查明: 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日精株式会社,发明创造名称为“注射成型机”,申请号201210044063.8,分案递交日2012年2月24日,母案申请日2006年9月8日,优先权日2005年9月8日,公开日2012年8月1日。

被诉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日精株式会社于2015年7月10日修改的权利要求:“1.一种注射成型机,包括:可变喷射型液压泵,内设有由斜盘型活塞泵构成的泵机体,具有能够通过将斜盘角设定为指定的角度来将喷射流量固定为指定的大小的泵部,并且具有能够通过与伺服电路连接并通过旋转驱动所述泵部来使喷射流量以及喷射压力可变,且能够进行正向旋转控制或反向旋转控制的伺服马达;

以及成型机控制器,通过可变地控制所述伺服马达的旋转速度并通过驱动指定的液压致动器来进行成型周期中的测量过程、注射过程、注模打开/关闭过程、合模过程、排出过程的各控制,该注射成型机的特征在于,所述成型机控制器具有设定包括所述斜盘角被固定为低容量侧的小的角度的标准的固定喷射流量和斜盘角被固定为高容量侧的大的角度的固定喷射流量在内的多个不同的固定喷射流量的功能、以及针对所述测量过程、所述注射过程、所述注模打开/关闭过程、所述合模过程、所述排出过程中的各个,选择地设定所述可变喷射型液压泵中的多个不同的固定喷射流量的功能,并且在对所述测量过程、所述注射过程、所述注模打开/关闭过程、所述合模过程、所述排出过程的至少一个的各过程之间进行切换时,输出空载命令、并且基于该空载命令的输出对所述伺服马达赋予反向旋转指令,对所述伺服马达进行能够降低到空载压力的预先设定的设定时间的反向旋转控制,从而进行将对各过程之间进行切换时的压力强行降低到所述空载压力的控制。

” 被诉决定中引用了两份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6748739B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15日。

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可以在各个操作模式之间稳定快速切换的液压系统(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12行),所述操作模式包括流量控制模式和压力控制模式,所述流量控制模式是当负载线路中液压流体压力小于压力指令时,压力差信号保持在与限制性操作的限制水平相等的固定值,因此伺服电机控制系统的控制指令受流量指令信号控制,同时旋转速度控制装置以流量指令信号与旋转速度探测装置发出的反馈信号基本上互相一致的方式来控制伺服电机的旋转速度;

所述压力控制模式是当负载线路中的流体压力达到压力指令,在这种情况下,伺服电机控制系统的控制指令受压力差信号控制,同时控制系统形成一个压力控制反馈环路,包括一串联的旋转速度控制系统作为一小回路(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2至第5栏第14行);

该注射机包括注射单元110(公开了注射过程)、合模单元120(公开了合模过程)以及液压动力单元200,注射单元110包括多个液压致动器,具体为注射缸体114、使带有注射喷嘴的注射缸体前后移动的移动缸体116以及驱动注射缸体内的测量螺杆的液压电机118(公开了测量过程);

同样,合模单元120也包括多个液压致动器,具体为开启/关闭模具的合模缸体124(公开了注模打开/关闭过程)、将成型产品从模具移除的排出缸体126(公开了排出过程)(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1-18行);

液压动力单元200主要包括可逆固定位移液压泵电机1、具有与液压泵电机的旋转轴以扭矩传递模式耦连的驱动杆7的变速可逆交流伺服电机2(即伺服马达)(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39-45行);

在泵的排放及吸收过程中液压泵电机1的输出流速是受伺服电机2的旋转速度闭合环路控制的,从而控制注射单元110和合模单元120执行的各种操作,因此输出流速是与泵的旋转速度直接成比例的(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59-65行);

利用本发明的液压动力系统,伺服电机正向以及反向旋转速度都可以被控制,这种电子控制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液压泵电机正向旋转从而向负载线路供给所需流速的液压流体,并将压力控制在所需要的值;

另一种是液压泵电机反向旋转从而根据合适的压力减小速度模式减小流体压力。

当然也可能将液压泵电机控制在极低的旋转速度或基本停滞的状态,因此即便在线路压力很小的区域控制也会很平稳(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15-29行)。

注射单元110、合模单元120以及液压动力单元200中的不同操作所涉及的序列的、定时的以及不同的变量受控制计算机(相当于成型机控制器)命令的影响(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6-9行)。

对比文件2,US2003/0003178A1,公开日为2003年1月2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合模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向上述压力机制300供给液压油,在液压线路400中,液压油通过不同的传输柱塞泵供给至气囊318,当电机由可逆电机402驱动时可以获得恒定的扭矩控制,在本实施例中,旋转斜盘活塞泵404作为传输柱塞泵被应用。

旋转斜盘活塞泵404包括旋转斜盘角度调整阀418,该阀在泵的排放压力增高时能够通过自动调整斜盘角度来调整扭矩从而控制扭矩恒定。

(参见说明书第104-106段)。

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注射成型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压动力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注射成型机,包括:液压泵1,具有能够通过与伺服电路连接并通过旋转驱动所述泵部来使喷射流量以及喷射压力可变,且能够进行正向旋转控制或反向旋转控制的伺服马达2,以及成型机控制器,通过可变地控制所述液压泵1中的所述伺服马达2的旋转速度并通过驱动指定的液压致动器来进行成型周期中的测量过程、注射过程、注模打开/关闭过程、合模过程、排出过程的各控制。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可变喷射型液压泵,内设有由斜盘型活塞泵构成的泵机体,具有能够通过将斜盘角设定为指定的角度来将喷射流量固定为指定的大小的泵部,所述成型机控制器具有设定包括所述斜盘角被固定为低容量侧的小的角度的标准的固定喷射流量和斜盘角被固定为高容量侧的大的角度的固定喷射流量在内的多个不同的固定喷射流量的功能、以及针对所述测量过程、所述注射过程、所述注模打开/关闭过程、所述合模过程、所述排出过程中的各个,选择地设定所述可变喷射型液压泵中的多个不同的固定喷射流量的功能;

并且在对所述测量过程、所述注射过程、所述注模打开/关闭过程、所述合模过程、所述排出过程的至少一个的各过程之间进行切换时,输出空载命令、并且基于该空载命令的输出对所述伺服马达赋予反向旋转指令,对所述伺服马达进行能够降低到空载压力的预先设定的设定时间的反向旋转控制,从而进行将对各过程之间进行切换时的压力强行降低到所述空载压力的控制。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实现各操作过程之间的平稳切换。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合模装置中利用旋转斜盘活塞泵作为变量泵,且其可以根据排放压力自动调整斜盘角度来调整扭矩;

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采用何种液压泵,但其公开了该液压泵需要针对成型周期中的不同操作过程具备不同的流量,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定量泵的流量不能调节,而变量泵的流量则可以调节,因而,为了满足对比文件1中泵需要具备不同流量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液压泵具体选择为变量泵,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斜盘式变量泵则是液压领域最常见的变量泵,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液压泵具体选择为内设有由斜盘型活塞泵构成的泵机体的可变喷射型液压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伺服马达可使控制速度、位置精度非常准确,因此为了使操作过程之间的切换更加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液压线路中的流量采取更加精确的控制方式,即使变量泵输出流量恒定,利用伺服马达控制泵的喷射流量,并且对于斜盘式变量泵而言,使斜盘角的角度设定为指定的角度来将喷射流量固定为指定的大小,这是现有技术中的斜盘式变量泵都可以实现的使用方式,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

至于斜盘角的具体设定方式例如设定包括所述斜盘角被固定为低容量侧的小的角度的标准的固定喷射流量和斜盘角被固定为高容量侧的大的角度的固定喷射流量在内的多个不同的固定喷射流量、以及针对所述测量过程、所述注射过程、所述注模打开/关闭过程、所述合模过程、所述排出过程中的各个,选择地设定所述可变喷射型液压泵中的多个不同的固定喷射流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设定角度的常规选择,且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注射单元110、合模单元120以及液压动力单元200中的不同操作所涉及的序列的、定时的以及不同的变量受控制计算机(相当于成型机控制器)命令的影响(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6-9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成型机控制器设定多个不同的固定喷射流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再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为了实现各个操作过程之间的稳定切换,最好是使线路中的残余压力降为很低,例如是空载压力,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液压泵电机反向旋转从而根据合适的压力减小速度模式减小流体压力。

当然也可能将液压泵电机控制在极低的旋转速度或基本停滞的状态,因此即便在线路压力很小的区域控制也会很平稳”,而且所述操作过程之间进行切换时是需要减小流体压力的,因此,为了实现稳定切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进行各个操作过程之间的切换时,使液压泵电机控制在极低的旋转速度或基本停滞的状态,从而使得线路压力降低至空载压力,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注射单元110、合模单元120以及液压动力单元200中的不同操作所涉及的序列的、定时的以及不同的变量受控制计算机(相当于成型机控制器)命令的影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注射成型机的各项操作都是在控制计算机的命令控制下进行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进行切换时,输出空载命令,并且基于该空载命令的输出对所述伺服马达赋予反向旋转指令,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最后,为了保证各个操作过程之间稳定快速的切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所述伺服马达进行足够时间的反向旋转控制,以使得压力降低至空载压力,而该时间可以根据各个操作模式的固定压力以及空载压力计算得到并提前在计算机控制系统中进行设定,即使伺服马达进行该预先设定的设定时间的反向旋转控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申请文本、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以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如果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且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说明书中也未记载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被诉决定将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日精株式会社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认定并无异议,对此予以确认。

(一)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被诉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可变喷射型液压泵,内设有由斜盘型活塞泵构成的泵机体,具有能够通过将斜盘角设定为指定的角度来将喷射流量固定为指定的大小的泵部,所述成型机控制器具有设定包括所述斜盘角被固定为低容量侧的小的角度的标准的固定喷射流量和斜盘角被固定为高容量侧的大的角度的固定喷射流量在内的多个不同的固定喷射流量的功能、以及针对所述测量过程、所述注射过程、所述注模打开/关闭过程、所述合模过程、所述排出过程中的各个,选择地设定所述可变喷射型液压泵中的多个不同的固定喷射流量的功能;

并且在对所述测量过程、所述注射过程、所述注模打开/关闭过程、所述合模过程、所述排出过程的至少一个的各过程之间进行切换时,输出空载命令、并且基于该空载命令的输出对所述伺服马达赋予反向旋转指令,对所述伺服马达进行能够降低到空载压力的预先设定的设定时间的反向旋转控制,从而进行将对各过程之间进行切换时的压力强行降低到所述空载压力的控制。

日精株式会社主张,“针对各个操作过程选定了固定喷射流量之后,在各个操作过程中的喷射流量的控制是通过可变控制伺服电机的旋转速度实现的”,该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也应属于区别技术特征。

该技术特征实际上是针对变量泵的流量调节装置进行了不同的使用方法,该方法主要是使用先设定变量泵排量为某一固定值,再使用伺服马达进行微量控制。

对此,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其是通过设定斜盘角度来将喷射流量固定为指定的大小,然后通过可变控制伺服电机的旋转速度再进行流量的调节。

故,权利要求1记载了上述技术特征。

但是,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了通过控制伺服马达的旋转速度来控制喷射流量,泵可以是定量泵或变量泵。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使用变量泵时,具体的工作步骤也是先将变量泵选定到合适的固定喷射流量之后,再利用伺服马达控制旋转度来对流量进行控制,可见,该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不属于区别技术特征。

(二)关于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被诉决定认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各操作过程之间的平稳切换。

日精株式会社对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异议,法院对此亦予以确认。

(三)关于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被诉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日精株式会社主张:1.本申请在具体控制中先使用设定可变流量泵的排量,之后在过程中通过控制马达控制。

在现有技术中有不太稳定的范围,这样可以降低成本。

先将流量设置成固定值后,运行范围就会变小,利用伺服马达控制旋转速度就可以控制得更稳定,可以减少过载的发生,提高可控性、降低费用。

区别技术特征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本专利进行切换时将压力降低到“空载压力”,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液压泵需要针对成型周期中的不同操作过程具备不同的流量,此要求需要采取变量泵实现,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斜盘式变量泵则是液压领域最常见的变量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可以将对比文件1中的液压泵具体选择为内设有由斜盘型活塞泵构成的泵机体的可变喷射型液压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伺服马达可使控制速度、位置精度非常准确,因此为了使操作过程之间的切换更加稳定,在使用斜盘式变量泵时,先通过斜盘角调整变量泵的排量,再利用伺服马达控制流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可实现,具体根据不同过程而选择设定多个不同的固定喷射流量,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如前所述,由于先设定变量泵排量为某一固定值,再使用伺服马达进行微量控制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公开,日精株式会社的主张1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应来自于使用斜盘角对变量泵排量进行控制,而根据前文所述,使用斜盘角进行排量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这种控制方法也并未产生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日精株式会社的主张1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再切换时将压力降低到一定数值,以安全释放残余压力。

本申请具体限定应降至“空载压力”,该压力并非零压力而是没有负载时的压力,其为最大压力的约6%,但是本申请中并没有记载任何数据以证明降低至这一“空载压力”有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切换时将压力降低到一定的数值即可对残余压力进行释放,而至于该数值的大小选取不同,通过有限的尝试可以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且其差异带来的效果也是在预料范围之内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被诉决定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价正确,日精株式会社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日精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日精株式会社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及答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证明其答辩主张,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工程机械变速泵测试方法》(JB/T9714-1999),用以证明国家标准规定了空载压力不超过5%额定压力,属于公知常识。

日精株式会社对该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该证据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决定的依据,时限上说明决定有瑕疵,该证据提到不超过5%,与申请的6%是不一致的。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作如下认证:该份证据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的依据,其并未依据所记载的相关内容对本申请的创造性作出认定,故该份证据不应作为本案二审中判定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依据。

因此,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主张及本案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证据所公开,或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其判断标准是,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这种判断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一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

二是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并由此确定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三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请求保护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首先,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本案中,日精株式会社主张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针对所述测量过程、所述注射过程、所述注模打开/关闭过程、所述合模过程、所述排出过程中的各个,选择地设定所述可变喷射型液压泵中的多个不同的固定喷射流量的功能”,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原审法院认定所述技术特征不属于区别技术特征错误。

对此,本院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产品,该产品包括了可变喷射型液压泵、伺服马达、成型机控制器等组成部件,上述部件均是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的结构,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通过对上述部件的操作进行设置,具体包括两个设置,分别是通过调整斜盘角的设置来对应不同的喷射流量和针对测量、注射、注模、合模、排出这些不同过程选择设定多个不同的固定喷射流量装置。

即,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构思可以理解为是通过设定斜盘角的角度来将喷射流量固定为指定的大小,以及通过与伺服电路连接并通过旋转驱动所述泵部来使喷射流量及喷射压力可变,且能够进行正向旋转控制或反向旋转控制的伺服马达。

从上述分析可知,斜盘角的角度调整和伺服马达的控制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相互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因此,日精株式会社主张的“针对各个操作过程选定了固定喷射流量之后,在各个操作过程中的喷射流量的控制是通过可变控制伺服电机的旋转速度实现的”这一特征并未记载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不能将其作为权利要求1实际请求保护的内容,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包含上述特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1.可变喷射型液压泵,内设有由斜盘型活塞泵构成的泵机体,具有能够通过将斜盘角设定为指定的角度来将喷射流量固定为指定的大小的泵部,所述成型机控制器具有设定包括所述斜盘角被固定为低容量侧的小的角度的标准的固定喷射流量和斜盘角被固定为高容量侧的大的角度的固定喷射流量在内的多个不同的固定喷射流量的功能、以及针对所述测量过程、所述注射过程、所述注模打开/关闭过程、所述合模过程、所述排出过程中的各个,选择地设定所述可变喷射型液压泵中的多个不同的固定喷射流量的功能;

2.并且在对所述测量过程、所述注射过程、所述注模打开/关闭过程、所述合模过程、所述排出过程的至少一个的各过程之间进行切换时,输出空载命令、并且基于该空载命令的输出对所述伺服马达赋予反向旋转指令,对所述伺服马达进行能够降低到空载压力的预先设定的设定时间的反向旋转控制,从而进行将对各过程之间进行切换时的压力强行降低到所述空载压力的控制。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使各个操作过程之间的切换能够稳定。

其次,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的合模装置中,利用旋转斜盘活塞泵作为变量泵,并且可以根据排放压力自动调整斜盘角度来调整扭矩。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液压泵需要针对成型周期中的不同操作过程具备不同的流量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定量泵不能调节流量,变量泵可以调节流量,为了满足泵需要具备不同流量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液压泵具体选择为变量泵,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斜盘式变量泵是液压领域常见的一种变量泵,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液压泵选择采用内设有由斜盘型活塞泵构成的泵机体的可变喷射型液压泵。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伺服马达能够实现精确控制速度和位置精度的效果,因此,为了解决操作过程之间的切换更加稳定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液压线路中的流量采取更加精确的控制方式,即使变量泵输出流量恒定,通过利用伺服马达控制泵的喷射流量。

通过斜盘角的角度设定为指定的角度,从而将喷射流量固定为指定的大小,是现有技术中的斜盘式变量泵均可以实现的使用方式。

斜盘角的具体设定方式,包括多种,例如,可以是斜盘角被固定为低容量侧的小的角度的标准的固定喷射流量,也可以是斜盘角被固定为高容量侧的大的角度的固定喷射流量在内的多个不同的固定喷射流量、以及针对所述测量过程、所述注射过程、所述注模打开/关闭过程、所述合模过程、所述排出过程中的各个,选择地设定所述可变喷射型液压泵中的多个不同的固定喷射流量,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设定角度可以进行的常规选择,这种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当于成型机控制器命令的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成型机控制器设定多个不同的固定喷射流量,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再次,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为了实现各个操作过程之间的稳定切换,最好的方式是使线路中的残余压力降到很低,例如是空载压力。

在各个操作过程之间进行切换时是需要减小流体压力的。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液压泵电机反向旋转从而根据合适的压力减小速度模式减小流体压力。

当然也可能将液压泵电机控制在极低的旋转速度或基本停滞的状态,因此即便在线路压力很小的区域控制也会很平稳”。

因此,为了实现稳定切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进行各个操作过程之间的切换时,使液压泵电机控制在极低的旋转速度或基本停滞的状态,从而使得线路压力降低至空载压力,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同时,对比文件1中注射成型机的各项操作都是在控制计算机的命令控制下进行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进行切换时,输出空载命令,并且基于该空载命令的输出对所述伺服马达赋予反向旋转指令,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为了保证各个操作过程之间稳定快速的切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所述伺服马达进行足够时间的反向旋转控制,以使得压力降低至空载压力,而该时间可以根据各个操作模式的固定压力以及空载压力计算得到并提前在计算机控制系统中进行设定,即使伺服马达进行该预先设定的设定时间的反向旋转控制,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产品,权利要求中关于该产品各个部件的控制使用方法,其操作的实现,是根据该产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结合各部件装置的特点和工作原理,在控制计算机的命令控制下进行调整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虽然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存在错误,但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裁判结果正确,故对日精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日精树脂工业株式会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兴 源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104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张宏伟、何鹏 书记员:兴源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6日 涉案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注射成型机”(专利申请号:201210044063.8)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创造性;

区别技术特征;

技术启示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精树脂工业株式会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日精树脂工业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法律问题 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

裁判观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 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证据所公开,或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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