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三和开发区莲塘面村塘二村民小组滩头村二路。
法定代表人:盖帝.玛努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洪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菲,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界沟村009号2幢。
法定代表人:黄德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律,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2018)苏0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互赢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互赢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兴源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629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张宏伟、周平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兴源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7日 涉案专利 专利号ZL201320118625.9、名称为“一种沙发支架”的实用新型专利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判主文:驳回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是否准许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准许其撤回上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