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佑平,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7号5层东侧5050号。
法定代表人:付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佑平,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2幢12层1224-2。
法定代表人:王慧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佑平,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3幢1601-6室。
法定代表人:徐竹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信息公司)、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闽01民初1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三快公司、三快信息公司及摩拜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三快公司及三快信息公司的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对本案的诉讼标的认定错误。
三快公司、三快信息公司作为“美团”APP应用程序的开发运营者,仅为用户提供服务入口,被诉侵权产品系设置在共享交通工具上的解锁结构及具有它的锁具,两者不同。
若涉嫌侵权,也是基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而非专利侵权行为。
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基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案件,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3.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信息网络侵权纠纷,因网络信息的不确定性,应将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或者提供链接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确定为侵权行为地,即应将“美团”APP应用程序对应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北京市认定为侵权行为地,而非手机访问地。
4.三快公司、三快信息公司及摩拜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案。
摩拜公司的事实和理由:同意三快公司及三快信息公司的上诉理由。
另补充:1.摩拜公司与三快公司、三快信息公司不具有相同的诉讼标的,本案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共同诉讼,在没有经得摩拜公司的同意及法院的许可,本案不能合并审理。
2.因摩拜公司并未在福建省福州市制造被诉侵权的坐管夹,而该坐管夹是供用户使用的,摩拜公司未在福建省福州市使用被诉侵权的坐管夹,原审法院不能因此具有管辖权。
青奇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事实和理由:1.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而非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主要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
根据青奇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及原审法院的保全内容足以证明本案的侵权行为,且侵权行为地在福建省福州市。
2.初步证据能够证明摩拜公司与三快公司、三快信息公司具有共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能性,具有相同的诉讼标的;
至于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的对象,且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摩拜公司与三快公司、三快信息公司在摩拜单车投放和租赁等环节上存在分工、配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结合本案案情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三快公司、三快信息公司及摩拜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故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福建省福州市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青奇公司在本案中起诉称三快公司、三快信息公司及摩拜公司“制造侵害涉案专利的解锁结构及具有它的锁具,并将其用于商业运营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即起诉指控的被诉侵权行为性质为制造、使用涉案专利产品。
使用专利产品通常是指利用专利产品并使其技术功能得到应用。
如果运营商将专利产品投放于特定市场以供终端用户使用,使得专利的技术功能得以应用,并从终端用户使用行为中获取利益,运营商的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本案中,青奇公司指控三快公司、三快信息公司及摩拜公司共同运营摩拜单车,在福建省福州市投放,供用户使用。
该被诉投放行为使得被诉侵权的解锁结构及具有它的锁具功能得以应用,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因此,本案中,福建省福州市作为摩拜单车的投放地,属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之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至于三快公司、三快信息公司及摩拜公司认为诉讼标的的认定错误,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也并非因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引发的诉讼,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侵权行为地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青奇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能够证明摩拜公司与三快公司、三快信息公司具有共同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能性,至于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的对象,对青奇公司的抗辩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在青奇公司已经向原审法院起诉的情况下,三快公司、三快信息公司及摩拜公司关于本案应当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65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佘朝阳、袁晓贞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30日 涉案专利 “解锁结构及具有它的锁具”实用新型专利(ZL20172103XXXX.7) 关键词 管辖异议;
实用新型;
使用行为实施地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法律问题 专利法意义上使用行为的认定 裁判观点 运营商将专利产品投放于特定市场以供终端用户使用,使得专利的技术功能得以应用,并从终端用户使用行为中获取利益,运营商的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