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一期第二部分八区3号楼8-11。
法定代表人:王少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燕,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济南博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宝华街道宝华新区1号楼1单元3106-1。
法定代表人:王建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济南博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43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兴源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196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周平、张宏伟 法官助理: 刘白宇 书记员: 兴源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9日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济南博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驳回原告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问题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处理。
裁判观点 上诉人在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