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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华康源医药有限公司龙岗向东分店、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2208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瑞华康源医药有限公司龙岗向东分店、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瑞华康源医药有限公司龙岗向东分店;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华康源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2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瑞华康源医药有限公司龙岗向东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墟社区向东路20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15552G。

负责人:罗争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瑞华康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台中工业区B26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6770443B。

法定代表人:庄永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瑞华康源医药有限公司龙岗向东分店、深圳市瑞华康源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深圳市瑞华康源医药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深圳市瑞华康源医药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深圳市瑞华康源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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