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43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立,河南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津县西城量贩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孟津县城关镇会盟路东苑小区1号楼。
负责人:杨静雅。
被告:孟津县西城量贩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桂花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静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站,洛阳市孟津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津县西城量贩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孟津县西城量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