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66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株式会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官桥镇小凡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
经营者:林丽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梅岭繁碲妠化妆品商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
经营者:黄伟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安市官桥镇小凡化妆品店、晋江市梅岭繁碲妠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