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42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丽华,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海门市*************。
公民身份号码:320************919。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奉文立,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振锋,广东嘉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丽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路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丽华及辩护人奉文立、杨振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起,被告人陈丽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租赁的东莞市*****************店和三楼C02号仓库内,囤积假冒匡威、耐克、阿迪达斯等注册商标的鞋子,并通过微信以105元至175元/双的价格销售匡威牌鞋子,以110元至180元/双的价格销售耐克牌、阿迪达斯牌鞋子。
2019年7月3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门店及仓库内查获假冒阿迪达斯牌鞋子2898双、假冒耐克牌鞋子3376双、假冒匡威牌鞋子904双(以上非法经营共计约785060元)。
2019年8月4日,陈丽华在厚街镇寮厦村环球大厦停车场处被公安人员抓获。
至案发之日止,陈丽华已销售上述假冒匡威、耐克、阿迪达斯鞋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约180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丽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公证书,鉴定证明,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王东的陈述,证人苏广阔、王鹏刚、肖胜、陈琦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陈丽华的供述和指认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丽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丽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现场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丽华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丽华是初犯,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丽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陈丽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的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丽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