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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赛麟、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民终1767号
案件名称杨赛麟、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赛麟;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终1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赛麟,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华,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赛麟因与被上诉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杨赛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赛麟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赛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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