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3464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双群顺发百货厨具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村大钟岗路二巷40号。
经营者肖双群。
委托代理人朱春燕,系被告经营者妻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