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55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壹小时手机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青年城邦园独立商铺A栋1楼117号B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7G。
经营者:吴浩波,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壹小时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10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