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知民初59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
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6号。
经营者:张秀津,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越,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系张秀津之夫。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均为至,并享有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0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饮食、酒水品质、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原告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其陈述理由牵强附会,被告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被告成立于2008年7月18日,被告制作的店面营业牌面为“芒果量贩式纯KTV”,并在店内布置了些由图案组合而成的“芒果纯K”字样的宣传图,其目的是为了便于顾客了解歌城的经营模式与其他公司经营的KTV有所区别,被告从未单独使用“纯K”或“K”的字样。
原告在2014年注册登记了“纯K”的商标,而被告使用“芒果纯K”用于营业宣传远远早于原告,且被告使用的“芒果量贩式纯KTV”、“芒果纯K”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别,并未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1.(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4号、33195号、33196号公证书。
2.(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8号、33189号、33190号公证书。
3.(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5号、33186号、33187号公证书。
证明目的:原告合法拥有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俱乐部服务、提供卡拉OK服务等服务项目上。
第二组:4.纯K经营指导合同、业主告知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直营加盟店地址。
证明目的:原告在全国各地开设多家直营店、授权店,其中授权郑伟锋在郑州市家“纯K”KTV,知识产权授予费38万元,保证金20万元,郑伟锋履行支付了合同费用。
第三组:5.节目合作协议、ChannelV“乐工厂”与纯K合作互动(2015年--2016年)截图。
证明目的:原告为扩大知名度和《乐工厂》节目合作,原告每年支付18万元的广告费。
6.著名英文杂志评选国内行业第一的KTV-纯K。
证明目的:“纯K”等系列商标是著名商标,在行业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7.原告与大众点评签订的《城市商户服务协议》。
证明目的:原告积极在线上宣传,提升品牌的知名度,侵权人也在线上使用原告所有的商标进行宣传,侵害原告的商标权,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
8、纯K携手金羽翼关爱自闭症儿童。
证明目的:原告积极参加公益宣传。
第四组:9.(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2988号公证书。
证明目的:被告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纯K”相关商标,被告的行为侵权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主观恶意明显,情节恶劣,销售范围广销量大,地理位置繁华,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0.被告在线上的销售截图。
证明目的:被告恶意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行为,线上、线下大肆推广销售侵权服务,侵权规模庞大,非法获利巨大,情节非常严重,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和商誉损失。
第五组:11.工商登记信息截图。
证明目的:被告的主体身份。
第六组:12.公证费发票。
证明目的:原告因维权所产生的部分合理支出。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质证称,以上证据均与本案无关。
经本院询问,被告认可原告所提交的证据9即(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2988号公证书中涉及的图片截图等内容系在被告处拍摄。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没有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查,对于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1、2、3、9均系由公证机关依法作出,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证据予以采信。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4真实性予以认定,但由于该商标被许可方所在城市、所处地段、经营性质、经营规模、当地的消费水平与本案被告不具有可比性,故该加盟费用在本案中不具有参考性。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5、6、7、8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证实原告的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0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证实被告的网上销售情况。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1、1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证实被告的登记信息及原告支付的公证费用。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注册第829944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
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截止)。
,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商标,上述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至,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第8299448号“”商标、第11727497号“”商标、第11727503号“”商标核准转让于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该注册商标人名义变更为本案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就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的侵权行为申请证据保全。
2018年9月19日,公证人员来到位于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标有“芒果”的经营场所并消费,支付人民币138元,取得刷卡单一张、名片一张,并对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KTV店铺的标识、现状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十四张。
2018年9月20日,公证员对上述刷卡单、名片拍照,取得照片五张。
另查明,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使用“芒果纯量贩式KTV”在大众点评网上进行宣传销售。
再查明,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成立于2008年7月18日,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
在经营过程中经营场所由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320号变更登记为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6号。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求和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
二是如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如何承担原告诉讼请求中的相关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是否构成对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原告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商标、第11727497号“”商标、第11727503号“”商标的专用权,且均处于有效期内,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本案中,被告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或者授权,在经营KTV过程中,在其店铺的店招、店内旋转门、海报、墙壁、卡座上突出使用了“纯K”、“”字样、图样,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在2008年经营之初即使用现店内装潢及店招,远早于原告商标注册时间,但是经过对其店招图片的审查,其使用的“纯K”字样造型别致,其中“K”字样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由于该字样造型特殊,具有强烈的可识别性,原告又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原告的涉案商标依法注册前已使用、宣传至今,本院对原告称其使用在先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被告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应当如何承担原告诉讼请求中的相关侵权责任。
由于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因此应当承担停止侵、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具体利益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被告的经营时间、规模、侵权行为主观恶意程度、后果以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3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中侵权文字、图片等;
二、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