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20-1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平县新凯快餐店。
住所地:广平县育才路中段路南嘉华名都3A。
经营者:李新凯。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平县新凯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广平县新凯快餐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