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515号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代表人:金相默。
被告:固安润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永定南路西侧、绿宸·万华城五期E-1#2-1204。
法定代表人:陈楚周。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固安润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