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706号原告:东莞永胜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桥陇沙布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6。
法定代表人:蔡文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广东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康健达医疗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伍屋科技园******会信用代码×××24X。
法定代表人:宋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丽,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永胜医疗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康健达医疗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永胜医疗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永胜医疗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晓敏(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