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74号原告:全兴华,男,朝鲜族,1981年0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深圳市盛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牛栏前万众生活村****301(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张丽容。
被告:中山市古亮照明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高沙大道善和巷**首层第二卡/div>法定代表人:陈宏峰。
原告全兴华与被告深圳市盛诺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古亮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27××××.2,名称:吊灯(吉祥如意8167))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全兴华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兴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兴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