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72号原告:罗利华,女,汉族,1985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佰灯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金海路华盛辉综合楼705。
法定代表人:王忠龙。
原告罗利华与被告深圳市佰灯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2070××××.X,名称:一种水晶和五金的连接结构)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罗利华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利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利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