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4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乐亭县闫各庄金港购物超市,住所地:河北省乐亭县闫各庄镇闫各庄村,注册号:130225600034274。
经营者:齐立洁。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乐亭县闫各庄金港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2021年3月31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乐亭县闫各庄金港购物超市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