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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欢乐购生活超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终545号
案件名称郑州市惠济区欢乐购生活超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市惠济区欢乐购生活超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欢乐购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路**院。

经营者:闫莲,女,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欢乐购生活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郑州市惠济区欢乐购生活超市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欢乐购生活超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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