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203民初184号原告上海朗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
法定代表人蒋欣宇,总经理。
原告上海嗨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婷婷,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钧晴,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岗区涂来图去绘画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沈铁龙畔锦城**楼1-1-3。
经营者孙铭泽,女,1990年4月3日生,蒙古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原告上海朗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上海嗨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岗区涂来图去绘画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朗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上海嗨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钧晴,被告西岗区涂来图去绘画用品商行的经营者孙铭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朗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上海嗨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上海朗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系注册号为“18882679”号“涂来涂去”商标所有人。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文告撰写: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
教育;
培训;
书籍出版;
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申请人于;
幼儿园;
实际培训(示范);
学校(教育);
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截止)。
2017年4月27日原告上海朗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与原告上海嗨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涂来涂去商标排他许可使用合同》,原告上海嗨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涂来涂去”商标使用被许可人。
目前原告上海朗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全国开设或加盟有近100多家“涂来涂去2-12岁国际少儿创意美术”培训机构,在少儿创意美术培训领域享有广泛知名度。
2018年原告上海朗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发现在大连市长春路与鞍山路路口北侧开设了一家“涂来图去绘画用品商行”,该店铺在经营中使用的标识与两原告所持有的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两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且给两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包括停止使用“涂来图去”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上海朗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和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6546元,共计56546元;
3、被告赔偿原告上海嗨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和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1861元,共计61861元。
被告西岗区涂来图去绘画用品商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是在工商局正规注册的,工商局已经认可了,是国家同意的,被告是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的,被告的名字也是按照营业执照起的。
经审理查明,上海呵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8882679号“涂来涂去”文字商标。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2月21日至2027年2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第41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文稿撰写、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教育、培训、书籍出版、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幼儿园、实际培训(示范)、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截止)。
2018年4月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18882679号商标转让给受让人上海朗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7日,上海朗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嗨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涂来涂去商标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甲方将持有的“涂来涂去”第41类注册商标以排他许可方式授权乙方使用,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涂来涂去”注册商标进行商业活动,许可使用时间为2017年2月21日至2027年2月20日。
同时还约定乙方在了解到有任何侵犯、模仿、非法使用、滥用许可商标或企图注册与许可商标相冲突的标识的情况,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均可维护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直接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由乙方享有因第三人针对本合同许可商标的侵权的赔偿收益。
被告西岗区涂来图去绘画用品商行成立于2017年3月10日,经营者孙铭泽,,经营场所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沈铁龙畔锦城**楼1-1-3经营范围为绘画用品销售、美术技术咨询服务。
2018年6月21日,原告上海朗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南向大连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史南来到位于大连市西岗区。
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史南对涂来图去店铺外部、内部进行拍照,并取得“涂来图去”宣传单一份。
上述保全行为载于(2018)大证经字第1032号公证书中。
公证书所附的图片显示,该店铺的外部牌匾、海报、内部展板及宣传单上均使用了“涂来图去”字样。
另查,原告就本案支付律师费10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第18882679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涂来涂去商标排他许可使用合同、(2018)大证经字第1038号公证书、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朗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系第18882679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涂来涂去商标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经原告上海朗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授权,原告上海嗨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8882679号注册商标的许可商标权,并且二原告均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被告均为少儿美术培训机构,被告的经营范围与第188826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中的教育、培训相同。
经比对,被告在企业字号、牌匾、海报、室内展板及宣传单上使用的“涂来图去”文字与二原告享有商标权的第18882679号“涂来涂去”注册商标,二者读音完全相同,字义相同,仅第二个“涂”字改为“图”,区别不大,构成近似,相关公众以一般的注意力难以区分,容易造成混淆,同时被告未经二原告许可,构成对二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不能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商标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及案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故本院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二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二原告因本案所致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二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岗区涂来图去绘画用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朗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上海嗨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188826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被告西岗区涂来图去绘画用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涂来图去”标识。
二、被告西岗区涂来图去绘画用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朗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上海嗨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3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朗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上海嗨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50元,被告西岗区涂来图去绘画用品商行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