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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卫辉市行政路魅力倾城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终460号
案件名称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卫辉市行政路魅力倾城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卫辉市行政路魅力倾城歌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4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石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明宗,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行政路魅力倾城歌厅,经营场所河南省卫辉市行政路。

经营者:李保龙。

上诉人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行政路魅力倾城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9)豫07知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19年10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并于当日向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7日内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0元,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申请的,由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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