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初309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组织机构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
委托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绵阳城区共得利文具百货经营部,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先锋路剑南批发市场****,组织机构代码:92510703MA65NTQG33。
经营者:代宗品。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绵阳城区共得利文具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 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