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知民终2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龙江人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五马山工业区恒基置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世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静,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汪克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心,女,汉族,1991年1月4日出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玮,女,汉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方正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邵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萍,北京卫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龙江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河北龙江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世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静,上诉人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心、高玮,被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收到被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主要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并就赔偿款事宜履行完毕。
河北龙江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河北龙江人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92.5元,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