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562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南关志娜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茶都大街交叉口附近。
经营者:张增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南关志娜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