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15866号 原告: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8号院1号楼2层201-20。
法定代表人:张志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慧敏,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佳恒,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旅品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58号西安宾馆南楼3F。
法定代表人:程子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沛,男,该公司法务经理,住该公司张文沛,男,该公司法务经理,住该公司。
原告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旅品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被告在其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连续30天;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9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其于2009年10月22日成立,业务范围为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2016年原告注册“旅品汇”取得商标权,用于经营旅游业务,并在业内及公众中得到认可及荣誉。
被告于2016年2月4日成立,名称为西安旅品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范围为国内外旅游服务;
代订机票、代订酒店服务,被告名称中擅自使用原告商标,与原告经营范围一致,且原告网上搜索“旅品汇”显示为被告在经营,且均为与原告相同的旅游产品,其利用了原告的商标经营与原告相同或类似的旅游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对此进行公证。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商标,且经营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商品及服务,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坏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经查,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在答辩期内以该案属于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及原告故意修改诉讼标的属于恶意规避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该案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核实,本案原告在起诉时将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第三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中的“10万元”改为4.99万元并按手印予以确认。
本院通知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并向其释明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我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如其诉讼标的超过5万元以上的,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出具《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将其所涉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万元,公证费及律师费1.5万元,共计9.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纠纷的批复》规定,指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及反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同时批准我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中,原告以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且诉讼标的超过5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我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原告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纠纷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8元,退回原告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